- 法规标题: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337号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01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排涝、防渍、农业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包括堤防、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渠道、航电枢纽、拦河坝、塘堰,以及灌区、蓄滞洪区工程和水文监测站(点)等。
法律、法规对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和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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