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4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七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一九七四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 二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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