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3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恐龙实体化石和恐龙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研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所需经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落实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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