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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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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决定
  • 制定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30日文书字号:锦政规〔2021〕2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决定
锦政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经评估审查,市政府决定延长《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有效期,并更名为《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原定有效期至2021年8月5日,现延长至2026年8月5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决定对有效期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6年8月5日锦政办发〔2016〕121号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决定》,将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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