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一、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派若干名各科专业的教授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或讲学。具体时间、人数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学院之间建立校际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院校自行商定。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中文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四条
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六名大学奖学金名额,其中四名为阿拉伯语言、历史、文学等本科生,两名为进修生,学习期限另行商定。
第五条
双方交换两国教育机构出版的图书、资料及教学大纲等。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各方需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供会议名称、内容、与会条件等。
二、科学、技术合作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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