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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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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2015年6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4月2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种植培育、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森林、林木以及依托林地、森林、林木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经营、兴林富民、永续利用的原则,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林业生态建设规划。

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林地保护、森林培育、林业科技攻关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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