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1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津巴布韦共和国卫生和儿童福利部常秘普·斯科桑纳博士:
常秘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于一九九八年派出八名医务专家(姓名、专业、资格和工作地点附后)组成的医疗队到津巴布韦奇通圭扎综合医院、奇诺伊医院和布拉瓦约医院工作。工作期限为二年。
二、中国医疗队在津期间的工资及待遇(加薪、年度奖金等)按津方聘用当地或外籍同类同级医生的统一规定支付,并允许将其月工资的三分之一汇回国内。
三、中津两国政府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津巴布韦工作的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除医疗队人数、专业、工作地点按本函上述一二项的规定办理外,全部适用于本届中国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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