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0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渔业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注意到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太平洋北部和界河、界湖生物资源的共同利益,承认双方根据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在其捕鱼管辖海域内拥有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调查、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基于双方对发展渔业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共同兴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渔业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的主要项目如下:
对共同感兴趣的渔业项目进行调查研究;
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太平洋北部和界河、界湖生物资源;
双方在相互的基础上在捕鱼管辖海域内组织捕捞生产;
在共同渔场相互提供渔船和鱼产品运输方面的服务;
发展水产养殖业,包括海水养殖和工厂化养鱼;
在修船及造船方面进行合作;
研制船用和捕...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