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新金规〔2021〕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金规〔202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控风险,更好的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并可申请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开展的业务,均禁止纳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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