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65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9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六九年交换货物和付款的议定书
(1968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政府于一九六五年六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对一九六九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供应,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中阿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所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和合同办理。
第三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的货物的价格,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一九六九年双方所交换的货物,如在一九六八年或一九六八年以前已订有合同,其价格按照双方在一九六八年或一九六八年以前最后一年所订合同中相同货物的价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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