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涉及旅游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及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突出人文历史、民族文化、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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