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91年09月25日文书字号:高检发(1991)45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9月25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
高检发<19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第七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即将开始,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这次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的斗争。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1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认识这次大检查对于遏制经济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坚决执行大检查的各项政策和任务,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偷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通过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出配合大检查的具体措施,并由一名主管副检察长负责组织落实。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贪污贿赂、偷税抗税和侵占、私分、挪用救灾款物等案件线索,优先办理大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对重大案件可以提前介入调查,并在立案后集中力量,侦破案件。对有关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要热情支持和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对打击报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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