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制定机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6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3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
(三)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定期予以公告;
(五)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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