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文书字号:〔八届〕第七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八届〕第七号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8月17日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长江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长港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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