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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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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28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0-06-02
查看 第85号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0年07月28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牵引的车辆,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业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制造和使用,并对辖区内的公交车、出租车改用清洁能源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

城市大气质量超过警报限值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市区某些街道路段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市区内摩托车等机动车的保有量。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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