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新政发〔2023〕2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23〕27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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