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文书字号:琼府〔2022〕4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做好用海审批出让和监管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三沙市由其海洋局负责。行政审批职能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县,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拟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按照国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
市、县、自治县渔业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域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在选划区域申请养殖用海的,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或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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