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2日文书字号:高检办发(2006)5号
- 生效日期:2006年02月22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高检办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集通铁路系铁道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投资兴建的全国最长的一条合资铁路。由于铁路点多线长,地区跨度较大,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较为复杂。经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请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批复同意集通铁路发生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管辖。现将这个批复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补充请示》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集通铁路公司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意见函》的复函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关于内蒙古集通铁路职务犯罪案件变更管辖权的情况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集通铁路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补充请示的批复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