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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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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04日文书字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1号
2018年4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4月5日起施行。
查看 2018年04月04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禁燃区是指自治州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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