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新华人寿青海分公司大通营销服务部迁址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新华人寿青海分公司大通营销服务部迁址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营销服务部职场迁址的请示》(新保青发〔2008〕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营销服务部由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32号(大通县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4楼)迁至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92号(供销联社办公楼5楼)。
二、大通营销服务部在迁址期间要做好业务衔接、管理与客户服务工作。
三、请于2008年12月1日前持此批复到青海保监局换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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