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已经我院2019年10月31日第十二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公布。全省各级法院应遵照施行,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确保我省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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