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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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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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