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焦作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焦政〔2023〕7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政〔20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结合焦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村改居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组、村、乡镇成员...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