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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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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赣林公字〔2006〕361号
  • 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赣林公字〔2006〕3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关系,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的专门机关。对上述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其他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受理本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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