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京地税二(1995)34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建设银行各支行、市工商银行各支行:
针对我市银行在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为我市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银行,如需由其他银行或部门代扣代缴,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自定。
二、凡在上述银行开户,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律由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购买商品房的,由开发公司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纳税人在接到有权机关批准或制订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性文件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计划文件和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并向代扣代缴银行报送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由代扣代缴银行按地方税务机关填开的专用缴款书代扣税款。
四、纳税人应持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到代扣代缴银行办理拨款、贷款手续,代扣代缴银行凭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为纳税人办理拨款、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拨款手续。违反本规定,导致纳税人偷税、抗税的,其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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