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鄂财环发〔2022〕1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环发〔2022〕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环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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