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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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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罗马尼亚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1995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希望促进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双边关系,认识到这一合作将有助于两国人民的卫生状况的改善,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在双方确定的重点内容上相互交流经验,发展和扩大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将组织专家代表团互访,重点内容由双方认定并由派遣方拟定考察提纲,目的在于更好地相互了解两国的卫生保健制度,更好地培训卫生保健和研究人员。

二、派遣方应在双方同意的出访日期前三十天将出访人员姓名、职务以及所拟的交流专业和内容通知接待方,并至少在出访前十五天通知该方抵达日期和行程路线。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医学团体间的合作。为此目的,医学团体将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供每年召开科学会议的计划。医学团体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另一方与会人员提供上述会议组织情况,并根据资金情况为对方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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