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罗马尼亚
- 发布日期:1995年07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7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希望促进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双边关系,认识到这一合作将有助于两国人民的卫生状况的改善,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通过在双方确定的重点内容上相互交流经验,发展和扩大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一、双方将组织专家代表团互访,重点内容由双方认定并由派遣方拟定考察提纲,目的在于更好地相互了解两国的卫生保健制度,更好地培训卫生保健和研究人员。
二、派遣方应在双方同意的出访日期前三十天将出访人员姓名、职务以及所拟的交流专业和内容通知接待方,并至少在出访前十五天通知该方抵达日期和行程路线。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医学团体间的合作。为此目的,医学团体将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供每年召开科学会议的计划。医学团体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另一方与会人员提供上述会议组织情况,并根据资金情况为对方提供便利。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