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苏(苏联)税收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 发布日期:1990年07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7月2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苏(苏联)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了促进两国间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的发展,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二、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三、由于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