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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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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5日文书字号:国市监认证规〔2023〕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3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认证规〔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网络安全服务认证体系建设,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网络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就开展国家统一推行的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网络安全服务认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统一标准、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职责,加强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鼓励网络运营者等广泛采信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结果,促进网络安全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网络安全服务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状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现阶段包括检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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