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决定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第九条
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
“(四)查阅、复制、查封或者扣押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五)按照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和复制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帐务;”
第三十条
修改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等行为中,侵犯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云南省产品质...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