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是指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
本条例所称中国籍雇员,是指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便利。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实行归口管理。
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
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中国籍雇员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中国的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中国籍雇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发布岗位需求信息,根据需要选择拟雇用的中国籍雇员。
第六条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与所在地外事服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中国籍雇员权益保障、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外事服务费用等;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从事的辅助性、服务性等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和外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条
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向中国籍雇员发放中国籍雇员证,作为其工作证件。
中国籍雇员证式样由外交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与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协议有关的争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机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提供中国籍雇员雇用服务。非经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中国公民不得私自受雇于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外交部依照本条例制定中国籍雇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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