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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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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82号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2年09月29日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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