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82号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9月29日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202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治理中的应用,加快数字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大数据工作,理顺大数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大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技术创新,研究解决大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工作,依托区域优势,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引导、支持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大数据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流程,创新引领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模式。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