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民政部、总后勤部
- 发布日期:1989年01月08日文书字号:(1989)后交字第4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修订部队输送途中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饮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后交字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精神,总后勤部已提高了部队输送途中的伙食费标准。为了不降低部队在输送途中的伙食质量,保证指战员的身体健康,特规定,部队在军用饮食供应站用餐的伙食费标准。从每人每餐不少于八角,提高到不少于一元五角;几个单位乘坐同一列车(船)时,应统一伙食标准。
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应不断提高烹调技术,降低成本,努力把饭菜质量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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