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2018〕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2018〕4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法字〔2018〕1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依据《山西省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工作制度》(晋价调组办字〔2009〕5号)设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利息结算清单”2个证明事项,办理“省本级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审批”事项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上2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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