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制定机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21年5月2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需重点保护、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作为载体的语言;
(二)民间吹打乐、土家打溜子、薅草锣鼓、民歌、土家撒叶儿嗬、土家摆手舞、土家花鼓子、九子鞭、西兰卡普、南曲、土家满堂音、板凳龙、踩堂戏、柳子戏、傩愿戏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剧和曲艺;
(三)传统制茶、酿酒、彩扎、精细竹编、九佬十八匠等技艺,土家特色美食,民间草药、民间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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