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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呈请批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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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呈请批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的报告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6年08月28日文书字号:新科办字(86)123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6月28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呈请批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的报告
(新科办字(86)12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开发潜在智力资源,促进科技智力交流,支援边远艰苦地区和乡镇企业,我们于去年十一月起草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经修改后,于今年四月印发各级计划、人事、科技、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纪检、公、检、法和部分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后,再次分送自治区级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并请他们派代表于八月二十二日进行了座谈讨论。大家认为。制定这非常必要,广大知识分子梦寐以求,认为这个稿子比较好,现予呈报。如无不妥,请批转下达执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附: 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送审稿)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兼职,以促进知识交流和充分发挥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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