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19日文书字号:黑政办发(2013)6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1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价格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价格矛盾、价格纠纷等进行行政调解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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