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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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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9日文书字号: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73号
《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08月09日
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1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居民自治、行业自律、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党的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等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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