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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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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
  • 发布日期:1988年04月04日文书字号:(1988)后生字第179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04日效力级别:军事机构文件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1988)后生字第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易地安置户数的批准证明(批准证明样式附后)。安置接收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批准证明,准予办理户口、粮食供应等手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办易地安置具体事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实施三线艰苦地区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体现了国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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