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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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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8日文书字号:新文旅发〔2021〕2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新文旅发〔2021〕23号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各行业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旅游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旅游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旅游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把内容关,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除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外,不得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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