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制定机构: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9年8月27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燃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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