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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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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 制定机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1日文书字号:房政发〔2013〕27号
  • 生效日期:2013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通告
房政发〔2013〕27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七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区政府对全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共82件。经过依法清理,保留70件,废止7件,修改5件。

二、对保留、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将在《政府决策》期刊上重新公布,同时通过房山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三、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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