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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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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于2008年12月28日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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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草原管理保护条例
(2008年12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牧民增收,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三条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发给草原所有权证。

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发给使用单位草原使用证。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改变草原所有权性质和草原的用途;

(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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