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荆门市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1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村庄规划范围内自建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民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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