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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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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瑞典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9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进行修订,即,增加内容如下的新第六条,原条款序号顺序顺延:

“新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投资者和另一缔约方间任何有关投资的争端应尽可能友好解决。

二、投资者可以决定将争端提交投资所在的缔约方境内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在此情况下该投资者仍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前提是在该国内法院就争端事项作出最终判决前该投资者已经撤诉。

三、如果本条第一款所指争端未能在投资者以书面通知形式提起争端之日起三个月内友好解决,缔约各方特此同意,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争端提交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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