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文书字号: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0号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1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1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机动车停放坚持社会共治、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的原则,鼓励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停放效率,有序推进停放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全市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行为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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