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文书字号:内市监法规〔2022〕6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6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依法作出裁量决定。对《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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