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纯女户家庭成员享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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