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行为。”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养犬人应当按照免疫时限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
删除第四款。
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
第二款修改为:“公安部门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养犬登记服务场所,方便养犬人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部门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经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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