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28日文书字号:泸市府规〔2023〕1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印发《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规〔20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军分区

2023年1月28日


泸州市军人军属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优待工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军人军属受到全社会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2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顺应广大军人军属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承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推动全市军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强化协作,统筹资源,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在全市积极营造爱国拥军、尊重军人军属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军人军属荣誉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军人军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坚持关爱与管理相结合。根据军人军属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军人军属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三)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内容

(一)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

1.做好精神激励。大力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倡导在春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纪念日,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人民军队的崭新形象,宣传军人军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有效提升军人军属形象和荣誉影响。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泸州籍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军分区(人武部)给其家庭送喜报。将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泸州籍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积极邀请驻泸部队和泸州籍优秀军人军属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优先聘请优秀军人军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2.做好荣誉奖励。积极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新时代。驻泸部队官兵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的,奖励金50000元。战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50000元;战时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10000元;战时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5000元;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 2000元;战时荣立四等功的,奖励金1000元。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2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2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600元。在同一事项中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合并计算。奖励金由市财政负责保障,市政府(市双拥办负责)实施奖励。

泸州籍军人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红旗勋章”和“红星勋章”的,奖励金80000元。战时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60000元;战时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30000元;战时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15000元;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6000元;战时荣立四等功的,奖励金2000元。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3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金1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金6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金1500元;被评为优秀个人(嘉奖)的,奖励金600元。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发放烈士褒扬金20000元。在同一事项中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的按照最高荣誉标准奖励,不合并计算。奖励金由区县财政负责保障,区县政府(区县双拥办负责)实施奖励。

3.做好优待金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考批准入伍地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按一定比例标准发放,实行城乡统一,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入伍在西藏、新疆等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标准增加10%发放家庭优待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保障,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区县兵役机关提供的领取人相关信息组织发放。

(二)加强随军家属就业帮扶。

1.做好安置就业。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驻泸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身份正式人员,根据我市接收单位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初审推荐,由泸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统一收集审核汇总,提出安置计划需求,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优先安排适当岗位。

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三、四类艰苦地区的部队,驻地缺少社会就业依托,确有特殊困难就业的随军家属,可向随军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申请,纳入驻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每年统筹解决。

市、区县双拥办每年将未就业随军家属情况提供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对符合接收安置政策的,积极录用;对符合招聘政策的,优先录用。

凡明确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接到报到通知后,对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随军家属,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重新安置。

2.推动市场就业。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根据部队实际情况和随军家属的不同特点,按照组织推荐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重点推荐、市场招聘、政策扶持等方式,拓宽就业渠道,多形式促进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供需见面、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

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积极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接收录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置有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确因亏损、改制等情况需要减裁人员的,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应优先留用。

3.扶持自主创业。对在我市创业和从事正常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政策享受贷款、创业服务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区域内无工作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随军家属纳入培训计划,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随军家属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三)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1.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现役军人子女入学以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为依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还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为依据。接受学前阶段教育的,经市、区县双拥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入学;接受义务阶段教育的,经市、区县双拥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本区县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经市、区县双拥办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部队驻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

2.优惠照顾重点对象入学。驻泸部队中校以上干部、飞行员和服役满16年以上军士的子女,以及驻国家确定的四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的泸州籍军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按意愿安排到属地公办学校入学。驻泸部队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20分投档录取。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阶段教育的,优先安排入读公办中小学。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在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加20分投档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5分投档录取。

(四)加强军人军属社会保障。

1.做好生活保障。军属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当地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军属,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对驻泸部队无工作且无收入的随军随队家属,经本人申请和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初审同意,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个人申请资料由驻泸部队政治机关统一收集审核后于当年10月底前交到市双拥办。

2.做好医疗保障。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军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在市、区县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军人军属实行优先优惠。各级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应设立优先窗口,军人军属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到泸州市人民医院、泸州市中医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3.做好住房保障。适应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优待办法。在审查军人军属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军属,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现役军人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泸州市有关政策享受优待。

(五)加强军人军属社会优待。

1.交通旅游优待。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军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属按规定实行减免门票等优待。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实行减免门票优待。

2.其他社会优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市内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鼓励市内银行为军人军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市、区县影(剧)院在放映前应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军人军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军人军属的优待工作事关军队建设和国防大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双拥办要强化履职尽责,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待工作大格局,齐心协力推动优待工作的落地落实。优待工作有关事项纳入市、区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双拥专题会商会议研究解决。

(二)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军人军属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军人军属,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

(三)强化跟踪问效。市、区县双拥办和泸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人武部要加大对军人军属优待工作落实的督导,将优待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区、县)创建、先进单位评选的范畴,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军队文职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享受优待。

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本意见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上级出台有最新政策规定的,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